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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土地证办理,镇土地管理所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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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锋律师 江苏-泰州 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

  •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百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度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书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属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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