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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婚姻家庭1个月前

律师您好!我现在存在一些婚姻问题:我老公大我3岁,2004年我17岁和他成婚摆酒宴宾客,因为年龄不够,我们没有拿结婚证,在我20岁那年我们有了两个儿子,现在有一个小女儿刚满7个月。成婚以来到现在为止,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我,可说至今为止(婚龄180个月)他给我的钱每个月平均不到300元。最近这3、4年,我凭工作单位为背景办理了一些信用卡,透支用作买车、买挖机。现在考虑离婚并不完全是因为经济不平衡,有一部分是因为他还是当年结婚时的心智,一点都不成长,方方面面体现出他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多年以来我压力甚大,老公一直都是陪睡作用而已。像这种情况,离婚的话财产和我信用卡的债务怎么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及义务又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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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萍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

  •  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跟随女方。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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