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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建筑公司急需一批水泥用于建造一栋写字楼,于2000年1月1日向中国驻美国的水泥生产商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本公司需水泥100吨,如果贵公司有货源,请速商谈相关事宜。B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以书信方式回复:本公司可提供你方所需水泥数量,价格为2000元/吨,1个月内可交货,货到3天内付款,如有违约,违约方需赔偿70000元,请务必在一星期内给予答复。1月3日,A公司收到书信后随即发出一份邮件:我方愿向你方购买水泥,请发货。并通知B公司查收邮件。因A公司所在地通讯维修网络中断导致该邮件1月10日才到达B公司。由于B公司业务繁忙直到1月15日才记起要查收邮件。1月25日,A公司致电B公司询问相关情况时被告知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且订单较多,无法提供所需水泥。此时,A公司向B公司发出声明:你方需按约定于2月1日将水泥运到我方,否则将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月1日,A公司见水泥仍未运到,再次向B公司发出声明:15日内务必将水泥运到,否则后果自负。2月16日,水泥仍未运到。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要求B公司赔偿违约金70000元、停工造成的损失30000元和工程按计划竣工可期待实现的租金利润50000元。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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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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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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