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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于2014年7月,我们有一个2岁零5个月的儿子,我于2017年2月2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3月份开的庭,5月18日下的一审判决书,判不支持离婚。其中关于事实的陈述中有明显的与事实不符,1.文书中写着彩礼2万,未携带嫁妆,事实是彩礼2万,我携带了7万的压箱钱;2,文书中写着,2016年8月孩子到外婆家生活,事实是,2015年8月就到外婆家生活,一直都是这边抚养,这边过年的,而且我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这边生活的证明;3,文书中写着,我是因为跟南方因为孩子抚养方式的问题,带着小孩回的娘家,事实是:孩子外婆家,是因为15年8月我要工作了,奶奶这边说带不了,才送到外婆家的。至于从16年9月开始我也住回了娘家,一是孩子在家,而是我在这边家附近找了工作。综合这些与事实的不符,我是否需要抗诉?儿子在这边抚养的时间足足少了一年,对我二审的起诉判决,要抚养权,是否有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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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深合同、经济、婚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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