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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刑事辩护1个月前

刘律师好:(派出所:口供少女说第一次不是自愿,第二次说是自愿。案件说第二次愿不成立犯罪)(现在少女精神受刺激)希望能得到帮助)
十七岁半少女半夜没回家,在八步灵峰广场一人坐着。被一(假好心)人骗去开房,随少女睡着强暴了,中隔又一次。
早上和犯罪一起吃东西,(少女打电话给她弟,后来她弟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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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萍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

  • 你好,这是构成强奸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父亲强奸女儿长达5年,一直在施行,该定什么罪 904168人查看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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