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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租赁门面做点小生意,房屋建筑地形(前临街门面1个,后租房一楼,中间隔着个天井)天井属于公用面积,共有两个房东可使用,本人租赁房屋是经得我方房东同意有使用权。但他们房产证上都没有这个面积存在!另外的这个房东却要向我收取房租,(自称是:公用面积使用权)价格还很高!备(公用面积部分我个人花钱装修漂亮,更方便任何人使用!并无个人霸占现象,)另房东要求我缴纳费用再使用!若不交!要求我拆除装修美观的东西(防腐木,天井下雨积水过多,装修是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行走)请问懂法律的您帮我指点一下,我是应该交钱给另房东吗?他这样是合法的吗?并且他多次找我索要钱,他这样合法吗?(备我和另房东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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