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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行业交流1个月前

律师函上没有用委托人真实姓名,而是网名,这样的律师函成立吗?

查看肖志强律师的回答

肖志强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

  • 你好,个人认为使用网名是不影响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的,律师函的效力也不因使用委zd托人的网名而不具有效力,比如说委托人和接收律师函的一方一直使用网内名在交流联系,双方能够通过网名确认对方身份即可,最好是将真实姓名和网名一容起使用,明确主体身份。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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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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