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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看海

广西-南宁行业交流1个月前

¥5.00

2020年2月,广西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第八点第3条: 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请问:如果我个人出借4次,我妈个人出借3次,我和我妈共同出借5次。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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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晓辉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

  • 需要具体看借给谁,怎么借。

    1个月前

  • 都是借给熟人,利率2分以内,无砍头息等违法行为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二审终审后再审要开庭吗 16548人查看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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