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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客户欠我十个月的货款,去年前面十个月是以旧的公司带头开入库单未签字,期间大概在17年的时候他的旧公司法人代表换成了别人。现在打款用的新的带头公司,但是法人代表是他子女,现在的情况就是他拿旧账的钱换现在的货,在今年这个4月份开始在送货单客户名称打上现在的公司名字,月初还签全名的。今天开始签一个姓了。请问我能在下方备注栏里面标注强调收货人他的名字吗?还有写只签姓也视为收到货,我这样写合理吗?还是需要强调打款金额和共计金额呢?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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