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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请问:连续三年是如何计算的?这是浙江省的认定标准,广西有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吗?还是全国都参照浙江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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