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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公司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2.3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公司库房,并标明了位置。投保后,深圳电脑有限公司先后于2014年3月17日、18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西安的销售部,共计2125件,价值36万元。2014年7月20日,武汉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西安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题:
1、物流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2、引起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3、谈谈应该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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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法律维权热线:1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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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在芜湖执业,擅长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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