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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6年11月5日通知放假四个月,假期截止至2017年3月5日,放假期间没有工资,2017年3月6日去公司,办公室主任说请示董事长后再回复,2017年3月7日接到电话通知,说是无期限放假,期间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至今未通知续签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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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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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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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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