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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护士,提前三十天交了离职申请,结果三十天后去人事科办理,说疫情期间不得离职。注:只是口头通知 并没有卫生局下达的红头文件,也未见书面形式。人事科主任并告知本人签的劳动合同有一项为:特殊期间不得离职。因本人手中无劳动合同原件,也不得知真假。并说如若坚持离职,按违约处理,无法办理离职手续,以及变更护士资格证,退还护士执业证,并且需缴纳违约金 一年一万。以上与人事科人员沟通内容,均有录音。请问如何处理?
兰晓亭律师 江苏-扬州 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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