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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上海企业,驻海口办公。签订合同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超八个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现在区域主管私自要求早上8:00-11:30,下午13:30-18:00为上班时间,要求每天下班回来得汇报工作,每天都得到七点才能回去。又要求每周六开一整天会,不开会、晚上不回去汇报就罚款,这样罚款合同上有效?
王篷律师 海南-海口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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