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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11月左右因工作中不慎跌倒、导致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经公司申报社保局后认定为工伤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在做第一次手术后公司支付了手术费以及部分营养费。之后、我做了离职、到了今年16年因需要取内固定、做了一个二次手术、之后考虑到我没有在原公司上班、再现任的公司二次手术治疗、修养期间没有工资收入、就要求原公司赔付3期鉴定费用、分别是: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但现在我要求原公司在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原公司告知上次所付的误工期是他们多付的金额、所以就没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想问:二次手术期间所支付的误工期费是不是我应得的、且现在还需要补偿我一次性就业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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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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