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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租地给乙方,乙方种地,乙方种地期间,丙方(公家)出钱要买这块地,给甲方打款买地钱和买下地上种的青苗费600元,秋收时候,丙方(公家)未及时回收地及青苗,乙方就把秋收的粮食收走了,后来听说,丙方(公家)给了甲方买青苗的钱,就来讨要,甲方不同意,认为你收走了粮食,不符合已经买断了青苗,没给钱,乙方言明不给甲方租地钱(正好和青苗费同等价钱600元)来抵消丙方(公家)的青苗费。咨询,丙方(公家)不把甲方拿着的青苗费或者乙方收了的粮食收回去的情况下,这多出来的青苗费(或粮食)是该给甲方还是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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