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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于2016年4月份开了一个汽配店,当时叫了一个以前的朋友过来帮忙,让后让他拿了两万元当入股费,当时商量年底给他百分之四十的纯利润,可是由于他工作的原因还有一些经济上的问题,我们十月份产生了分歧,后来经过协商,就让他继续留下工作了,然后由我出资按揭了一辆车然后落的他的名字,但是后面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越来越严重,然后我于12月20日以法人的身份让他离开,然后叫他一起把账算清后退还他入股的本金和其他钱,我于2017年1月六号这段时间付给了他一部分款,2017年1月7号上午他过来找我,我们谈了一些事情后,他以办事的理由借车开走,后面我要用车的时候给他打了一次电话,他告诉我一个小时后把车开回来,后面在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电话,后面他给我发了一个信息说余下的钱他不要了,车他就开走了,请问我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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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尽自身最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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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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