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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食品销售员工,本来过年还在加班,但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下,生意一落千丈,然后在我连续加了三天班后,老板选择在大年初四开始暂时关门停业,直到现在仍未开门。
在二月十号发工资的时候,本来应发一月一号至31号的工资的,老板却扣了500元工资不发,说是二月没上班,就必须扣十天的上个月工资,以免员工辞职,老板认为,员工如果在二月辞职了,就不该发一月的全部工资,要扣掉500元,我们原本一个月工资加上加班费总共大概就2400-2500元。我认为不合理,关门不是我提出的,二月没上班也是受疫情影响,过年连前一个月应得工资都发不完,愤而提出了辞职,可老板一口咬定必须再给她干满一个月才能把被扣工资给我,对于这种老板我是肯定不想再帮她做事的,她就说不会给我被扣押的500元。
请问,这种情况,到底老板的做法对不对?我一月份劳动所得的工资是否应该被扣500元作为防止辞职的抵押?已经被扣的工资该不该还给我?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王向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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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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