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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第三方保安公司人员,派遣至上海消防做第三方物业保安服务,由于疫情缘故,防止消防内部感染,消防总局王新建首长(甲方)指出qq:暂停服务,全员撤出消防,休息待疫情过后继续服务,且甲方承诺工资不少,每日照发。但保安公司在暂停服务全员回宿舍待命时要求工资每日只能发放80元(原每日薪资170元),且到了本月10号将停止发放80元补贴,届时有愿意去公司(保安公司)其他项目上班的,可拿到其他项目的工资报酬,不愿去公司其他项目支援的将视为离职。保安公司与消防局签有服务合同,甲方单方面提出暂停服务,绝对不会暂停服务费支付,不会单方面去违反服务合同,按照消防总局的指示,可断定每月依旧正常向保安公司支付每月服务费。现依照保安公司的做法是不是可以认定非法套取国有资产,发国难财,牟取暴利,损害员工利益,违反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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