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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婚姻家庭1个月前

¥30.00

我亲生父亲兄弟三人,我亲生父母5岁时与养父(亲生父亲哥)签收养协议,我17岁时进行公证收养以后回到养父身边并工作。养父无配偶。现养父已去世,我祖父母早已去世。我另一伯父及其4个儿子利用社会关系百般阻挠我继承遗产,(法院,公证处及到我公司冒充我查我养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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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凤律师 山东-烟台 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 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

    1个月前

  • 收养关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养父母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养子女,致使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产生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据此,养子女在与养父母形成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后,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依法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则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如果养子女能够证明其对生父母抚养较多时,则可分的生父母的遗产。

    1个月前

  • 可了解下《收养法》和《继承法》,如果仍有不明白之处或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可电话详谈156,0535,0116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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