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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1年给朋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2日,金额100万元,到期未还。后2011年11月因朋友涉诈骗被刑拘,2013年2月份被判处诈骗罪,我给担保的这笔也列入诈骗金额内。这期间,债权人仅于2011年11月发律师函给我,要我承担担保责任,后来一直未书面催款手续或诉讼,2016年12月份,债权人找我协商,要我承担担保责任。 请问:我的担保期限是否已过?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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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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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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