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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入职A公司,2015.11.10离职(试用期期间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有人证。2015.11.17入职B(A是B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06.30离职,未办理具体离职手续,有工作交接及当时的交接人作为人证,社保由A缴纳,当时在A公司有兼职工资,每月一千。2016.07.01入职A,2016.11.16离职,期间社保由A缴纳,仲裁A未签订劳动合同,诉求未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补偿差额和加班费。A拿出2015.10.26与其签订合同,称合同仍在存续期间,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且A与B同一办公地点办公,且之前就有A B同时发工资,所以不同意诉求。期间在A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因公司不常用往来邮件,公司内部有微信工作群,群内信息可作为证据吗?晚上加班的在公司订外卖能作为证据吗?人证可以吗?八点前几乎没下班过,最晚到十点多,诉求工作期间平均每天两小时加班费。A与B是两个主体,我的诉求合理吗?现在要仲裁,需要准备什么,注意什么?A的那些证据是合理的,那些没有意义,为什么?我仲裁前的准备工作?调解律师说仲裁会对我有影响,有案底,会吗?咨询其他律师说我的诉求肯定没问题,你怎么看?谢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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