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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妻因企业经营向朋友(吉林省人)借款50多万,借条上有本人共同签名。离婚后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无力偿还。现债权人起诉前妻企业、前妻个人、本人三方,并查封企业账户和前妻个人账户余额50万左右,查封前妻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本人名下唯一住房一套(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前妻抵押给银行,目前银行也在追债,要求执行,几乎资不抵债)。
想请问1、企业与前妻无力偿还债务时,是否由本人全部承担?2、本人收到的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查封涵只写明起诉人(该起诉人本人不认识,可能是出借人的母亲),未再见其他情况说明,本人可否请求解除对本人名下房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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