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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机动车,对方三轮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电动车在路边掉头,造成事故。
事故划分对方主要责任,己方次要责任。
对方受伤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本车有交强险和商险 经协商本方保险公司为对方出修车及医疗费用。但是需要我们签字,保险公司才能赔付,我们私下协商认为对方应为我方出部分修车费用,我方才能签字让保险公司为他们赔付。对方现在不同意为我们出修车费用,所以我方不愿签字。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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