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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们您们好, 我现在有这样个问题 , 就是人呢已经判完了,判三缓四,但是户口是哈尔滨农村,距离市区非常远,属于远郊,可是虽然户口未迁出但是人已经在哈尔滨市区买房居住30年了,这样的话,法院这边判决书未问清楚的情况下直接把地址写到身份证地址,但是人早就不在身份证地址住了,搬到市区30年了,这种情况下,市区司法局说法院改地址,下个裁定书,法院说司法局先接受然后才能改地址,这种情况下,请问各位律师们,到底责任在哪一方,也就是说,是法院先下裁定书改地点还是象法院所言先要接收单位接受才能改地点,哪个为先那?谢谢律师们
林柏慧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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