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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刑事辩护1个月前

¥10.00

各位律师们您们好, 我现在有这样个问题 , 就是人呢已经判完了,判三缓四,但是户口是哈尔滨农村,距离市区非常远,属于远郊,可是虽然户口未迁出但是人已经在哈尔滨市区买房居住30年了,这样的话,法院这边判决书未问清楚的情况下直接把地址写到身份证地址,但是人早就不在身份证地址住了,搬到市区30年了,这种情况下,市区司法局说法院改地址,下个裁定书,法院说司法局先接受然后才能改地址,这种情况下,请问各位律师们,到底责任在哪一方,也就是说,是法院先下裁定书改地点还是象法院所言先要接收单位接受才能改地点,哪个为先那?谢谢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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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慧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 是先有接收单位接收才可以

    1个月前

  • 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个月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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