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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借调有经验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与原单位未签定借用合同,该借用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用工单位工作超十年以上,后因用工单位原因需清退借用人员及派遣人员,派遣人员给与了补偿,借用人员回原单位未给补偿,是否合理?能争取到补偿吗?
问题补充:
用工单位认为借用人员有原单位,所以不给补偿,但事实是用工单位这些年未与原单位联系,也未签订什么用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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