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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为其准备结婚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房权证写的是男方父亲的名字(当时男方在外地工作),六年后男方回本地工作并找对象结婚,由于房贷为十年,婚后第四年房贷还请后,女方要求男方父母将房子过户给他们。(他们在婚后第三年自己又买了一套房子现已入住)由于他们在婚后的所做所为,使男方父母不可接受,十分伤心。首先是婚后第二年,女方因家庭琐事无端到男方父母家多次闹事、吵架,男方母亲气病住院。其次是不允许男方给家中父母联系,包括不能回家,不能给家里打电话,不能看孙子,现在已有近一年男方没有回家了。第三、春节中秋节也不回家看望父母,尤其是男方父母患病住院也从未到家和上医院看望。因此,男方父母很失望,房贷虽已还清,但不想再把房子过户给他们。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假如法律规定一定要把房权过户给他们,男方父母有一个想法,就是在过户的同时签订一个协议,内容是:一,同意房子过户写但要写男方的名字。因买房子是为其结婚准备的。二,房子过户后,男方父母要搬过去长期居住,直至两人离世止(因现在男方父母住宅要拆迁,且面积小无能力买新房)。三、房子在男方父母居住期间不得买卖和租赁。四、此协议经双方同意后到公证处公证。请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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