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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朋友于本月21日早晨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被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在超车时碰倒后腹部受伤,后交警赶到现场处理,我朋友被对方家属带到医院诊治,经拍片等检查后医生告知无大碍,让回家观察。第二天22日,交警通知双方到交警队,下达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朋友无责任,对方全责。我朋友感到原本腹部的伤处疼痛由原来的腹部已经扩散到了胸部以及后背处,在和对方取得联系后于23日,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医生给出的结论是没有严重的情况,需要回家静养,并于一星期后也就是30日来复查。
至此,我和我朋友有几点问题想要请教律师您,谢谢:
1.(关于受害人何时提出赔偿要求的问题)11月30日受害人将进行复查,若医生下达受害人病情无大碍,但受害人受伤处仍感到疼痛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在此时提出提出赔偿要求妥当还是等待身体痊愈后再提出赔偿要求妥当?若复查结束时,责任方提出此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要求时,受害人是此刻就接受赔偿要求妥当,还是等到身体痊愈后再接受赔偿要求妥当?谢谢。
2.(本起是故的赔偿数额问题)本起事故造成我方受害人受伤且至今疼痛,我方受害人可以争取到哪些方面(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的赔偿?要求责任方赔偿的数额应定在多少,怎样计算?若最终到法院,可以赔偿的数额区间是多少?若双方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该怎样处理?谢谢。
3.(关于律师及诉讼费用的问题)若我方将本案交予律师全权代理,请问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多少?谢谢。
4.若双方私下了结,签订草拟的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若责任方在协议中注明,签署本协议后受害人身体出现的一切问题与责任人无关的条款是否合法?若受害人在一段时间后受伤处旧病复发该怎样维权?谢谢。
战绪强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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