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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0年因工受伤, 并在当年被评定为7级伤残,当年在社保局一次性领取了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在2003年要求我们当时的一批伤残者领取了应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时是12个月的基本工资,大约为33000元),并要求我们重新填写入职表,但实际上并未与我们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2009年与本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月份用人单位解雇了我(炒我鱿鱼),请问是否可按现行的工伤赔偿条例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如何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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