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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我与A俩人共借款10万元,其中A6万,A无帐号,放债人汇款到我帐上,所以收款人我签了名,而A只签名为担保人,(我以为反正捆绑一起的,并且A与债主为同事,所以没在意),现在A出具证明为借款人之一,这个证明有用吗?A是否应为当事人,法院可以视所作证明无效吗?如果中院二审判决我败诉,A的材料能用作抗诉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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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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