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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刑事辩护1个月前

¥30.00

2011年10月由于入户抢劫罪被判10年,于2019年6月19日刑满出狱,2019年11月25日人在浙江海宁被拘,海宁派出所给出答复是抢劫罪(大概发生在2011年10月前发生的某起案件),告知前往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了解案情,在量刑上,由于此案发生在第二次抢劫罪之前,在本次量刑上是否定义为多次抢劫

查看凌爱军律师的回答

凌爱军律师 青海-西宁 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因此,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

    1个月前

  • 这种情况,在量刑上是否参照多次抢劫的3至7年标准?另外家属想帮他,此时该怎么办?

    1个月前

  • 我认为不应当参照,家属可以委托律师积极为其权益与办案法官沟通,个人意见,供参考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父亲强奸女儿长达5年,一直在施行,该定什么罪 904164人查看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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