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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企业上班,因公司新开分店,调我去新店,工作时间拉长,且带不了孩子,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但我合同未到期,公司以此开除我。并且只赔偿一个月平均工资。而我干了18个月,辞退函发过来之后,几天后又发张去新店的函,我一直没同意,公司说我不去视为自动离职。请问发的去新店函有效吗?我不去算自动离职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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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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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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