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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全责。乙方挂靠租赁公司,行驶证为非营运性质,未按要求变更为“租赁”,或办理车辆备案证。如果从事租赁运营,是否“黑车”.现在乙方要求赔偿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费2000元,是否合理?该不该赔偿?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凭借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多年的实践经验,能够迅速准确地分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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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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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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