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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涉及的是拆迁安置问题。
我家的房屋是2011年5月签订的合同,建筑面积204平方,预计安置面积是420平方,其中20平方是车库,安置日期是迁出之日起的十八个月内,安置地点是 回迁,结果直到2017年8月刚通知回迁,合同签订的是原址回迁、正楼、自选(2-6),结果现在开发商在那个区域 盖了2个6层楼和2个高层,现在开发商只给6层楼的2楼(因为一楼是车库),高层只给3楼(一二楼是商服),并且400平方的房屋按他所给的楼层超出的部分按售楼的价格补,如果不超也不退,更甚的是开发商要求 超出原房屋206平方米的面积214平方米需要交不动产税十多万元。正常不动产税是开发商交,让回迁户交有没有依据,如果有明文规定相应的法律请告诉我,我百度了解一下。超期的补偿款我应该按什么标准管开发商要、(开发商说不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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