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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1月7号和建材市场签订的合同,市场4月25号给我交的房,市场是6月18号统一给我们商户开的业,合同上写的是三年,2015年1月7号签订的合同可以享受房租的8折优惠并且第一年交清房后,2016年之2017年免租,2018年的房租另行通知,并且向市场交付5000元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因房子还不完善,市场负责人说房租可以分几次付清,我分别在2月、5月、7月、12月已交清房租,当我8月份去市场买水、电时把市场的管理人员求了个遍最后才勉强答应给我充了100元电,50元水,所以我暂时没有给交保证金,市场给我断了水、电,不给优惠政策,请问律师如果安合同办,是我的错吗,或者说打官司我会输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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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20余年,在刑事辩护及代理控告、建设工程、公司相关纠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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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律师,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滁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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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斌,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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