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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2016年9月31号交房,开发商电话通知说要逾期一月的样子,到了10月底,就又电话通知收房,同意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后来我们业主到管辖的消防支队咨询得知:该楼盘已有消防备案但尚未消防验收,因此我们拒绝收房,和开发商几经谈判都没有结果,现我们要求违约金应该算到消防通过之日,或者是业主同意签字收房的日子,不知这样是否有法律依据?应该如何维权?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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