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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本人借款给朋友,朋友给我出具了假名字和假身份证写的借条,有在借条上压手印,现本人去法院起诉,对方不承认借条是他写的,也不承认有借钱,现在情况是这样,法院我申请鉴定并交了鉴定费,法院有采集过一次指纹和笔记,但是司法鉴定机构叫我们重新采集,因为法院的印泥不合格以及书写习惯和采集办法不对,现对方拒绝采集,说上次采集过了,我应该怎么办,法院会判我输吗?其他证据还有我和他的合影两张(因对方说不认识本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去公安部门采集指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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