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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初婚有一10岁的女儿在抚养。再婚后有一男孩现在7岁,再婚后感情不和离婚。一审法院判男孩给原告(父亲)抚养,抚养费每月500元,教育和医疗凭发票算。原告每月2千多,要抚养2个,当时的女孩抚养费只有300元。被告(女方)3·4千一个月,身边没有孩子,现在原告不服在上诉,中院通知70来岁的父母也出庭说听听他们的意见这是什么意思,这种情况会怎么判,原告要准备什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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