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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房产纠纷1个月前

签定房屋转让合同,四套楼房75万元,约定2019年9月30日给付款,期间乙方可以出卖,到期不付清全款,甲方将房屋收回,合同作废。9月30日前已将房屋全部卖出,到30号给甲方钱时,由于银行系统K令出现故障,没转出去,有微信为证,10月1日给转的。甲方不同意了,要收回房屋,在8月份的时候已经给了26万,还下欠49万元。我们要求履行合同可以吗?前提,这个是我们给他联系的安装电梯活,当时是两个人给他联系的工程款是190万,卖了几套房子,卖了40万,还差150万没回款,他就把,就把,八套房屋转让给我们两人,那个人跟他是朋友才交40万,我没给他交全款时就没转过去,账户余额都在显示,况且活是我们联系的,他们两家都挣钱,说我们违约,给他钱,差一天也不干,不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履行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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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豹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

  •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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