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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镇政府以修旅游路派出村社干部以征收的名义占用了我们农村集体的土地,目前,公路已修成功。2019年10月25日,村社干部以区政府的文件规定给予每亩2400的价格,补偿了禾苗费,土地费不赔,请问合法吗,应该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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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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