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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裕元鞋厂工作快满十二年,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工伤假后上班未满一年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在核算补偿金时把工伤请假期间的工资也核算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做为赔偿金,不知这样的方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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