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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被运管所查到后,以哪个为准。现在各地运管部门都是按照暂行办法统一罚款数额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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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华展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现为海南外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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