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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读在职博士(读博期间,单位提供了学费和工资),当时与学校、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规定毕业后要回原单位工作(已回原单位工作了6年3个月),没有规定服务年限,也没有与单位签订服务合同,2011年单位下发一个文件,规定博士毕业服务期是8年,现在想调动工作,单位让赔偿违约金,这合理吗?
文件是在读博的第二年下发的,适用原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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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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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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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证律师,曾在成都中院工作,擅长处理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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