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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单位分配到具有使用权房屋一套,并入住使用多年。但由于只有使用权,单位一直没有与当事人完成房改买卖手续。婚后,单位因上市需要,进行产权清理,要求使用权房屋也必须完成房改。故,在婚后不久,单位将该使用权房屋与当事人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夫妻共有财产一次性为该房屋支付未来使用权房款。不久,双方离婚。请问,此种情况下,这个房屋可以视为婚前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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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先后供职于机关单位、中大型企业及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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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医科大学医学学士,曾就职于重庆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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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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