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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時效早己超过四年,一审法官对時效不理不采按時效内判决,本人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对時效的说法是对方一直在找我为由,维持原判,是实是对方连一次也沒找过我,这样合法吗?我该走什么程序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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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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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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