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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五十万元逾期不还,欠款方以其户主身份将在村里的宅基地抵债,写有“收到出借方购房款现金”意思表示的收条。后欠款方一直失联,其老父母住在抵债的房子里拒不搬离。请问这样的抵债方式法律上会确认吗? 出借人是否有权力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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