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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本人房产证原有4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后发生争议,经法院确权后出具了民事调解协议书,明确了该房产产权为2人共同所有,其他2人不具有该房产份额。本人持该调解协议书到房产登记机关要求变更原房产证所有权人,但登记机关称,他们只认房产证,不认可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并称这属于所有权转移,还要交税。本人对它们的回答极其不满意,经多次协调,该登记机关依然不予办理,请问,房屋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不依据法院的调解协议书的确权结果?本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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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芳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

  • 33"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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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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