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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房产证原有4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后发生争议,经法院确权后出具了民事调解协议书,明确了该房产产权为2人共同所有,其他2人不具有该房产份额。本人持该调解协议书到房产登记机关要求变更原房产证所有权人,但登记机关称,他们只认房产证,不认可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并称这属于所有权转移,还要交税。本人对它们的回答极其不满意,经多次协调,该登记机关依然不予办理,请问,房屋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不依据法院的调解协议书的确权结果?本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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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华律师具有法学、金融学双学位,曾任职某大型央企和吉林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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