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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假设出现这种情况:借给别人8万元钱,写了借条:“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约定月利息2分利,就是一月1600元,利息从借款那天一直到还清全部本金那天计算。”我因为要用钱,所以就提出让他还钱。他还清了利息,但是本金只还了4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在当初写借条时就约定如果借款人在我催还后没有还清全部本金,只换一部分的,利息和利率仍按全部本金计算(一个月仍按1600计算),这种约定可以吗或者说合法吗?谢谢律师们解答。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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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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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以来从事多起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均取得良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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