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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假设出现这种情况:借给别人8万元钱,写了借条:“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约定月利息2分利,就是一月1600元,利息从借款那天一直到还清全部本金那天计算。”我因为要用钱,所以就提出让他还钱。他还清了利息,但是本金只还了4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在当初写借条时就约定如果借款人在我催还后没有还清全部本金,只换一部分的,利息和利率仍按全部本金计算(一个月仍按1600计算),这种约定可以吗或者说合法吗?谢谢律师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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