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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父亲是生产队的社员,于八三年落实政策,八八年死亡。但其在生产队期间缴纳过股金(属于每个社员都在开资时扣除的),目前村委会正在统计股金继承的事宜,但是没有我们的(我母亲尚在),理由是村委会确定的,八二年“走、死、逃、亡”的都不能继承,我父亲属于走的(落实政策后在国有企业按退休对待)。可是我觉得当年的股份不能这样对待,你知道当年扣除几百元股金是我们全家连酱油都买不起了,且当时房子才300元。如果我们不能继承,自然是分配给别人了,农村是集体所有制,国家是不会得到的,所以我想问律师,我的权益是否收到损害,村委会违反了什么法律,烦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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