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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8年2月份帮朋友担保一笔4万的民间借贷,借款周期2个月。在18年12月,出借方联系我说借款人一直未还款,然后我帮忙联系协调借款人至19年3月,借款人始终未还款。出借方这时提起了诉讼,连我一起告了。想咨询一下,网上查询的担保法律条款中,有写明(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请问,如果上庭,我可以根据这一条来辩论免责吗?
张敏律师 山东-日照 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
刘思佳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律师
衣思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
谭利华,生于1978年,湖南师大本科学历,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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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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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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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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